2006年10月17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四版:天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未事先通知董事会决议被撤销
林中明 李品才

   据《检察日报》 未通知全体董事到会,仅将董事会会议决议传真给各董事签名,这样违反公司章程的会议所形成的决议是否有效?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对一起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上海海鸥数码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上海海鸥数码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香港环亚公司是其股东之一,林女士为香港环亚公司委派的董事。今年6月19日,上海海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四项议案。但香港环亚公司认为,上海海鸥公司未将该次会议的召开通知董事林女士和另一董事李女士,剥夺了董事的合法权益。因此,在会议召集程序不合法的前提下,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应视为无效。
  上海海鸥公司则认为,尽管公司的章程对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规定了发送书面通知的程序,但是按照公司惯常的运作方式,历来不以各董事到会的方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上海海鸥公司章程规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而此次上海海鸥公司临时董事会会议没有依据章程的规定完成通知程序。因此,此次会议的召集程序违反了公司章程。据此,法院作出了撤销该会议决议的判决。